地动清静性评价治理条例
2021-03-10
�。�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宣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凭证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宣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则的决议》修正 凭证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宣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则的决议》修正)
地动清静性评价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地动清静性评价的治理,防御与减轻地动灾难,�;と嗣裆凸ひ登寰�,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划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动清静性评价活动,必需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划定,需要举行地动清静性评价的,必需严酷执行国家地动清静性评价的手艺规范,确保地动清静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认真天下的地动清静性评价的监视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真治理地动事情的部分或者机构认真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动清静性评价的监视治理事情。
第五条 国家勉励、帮助有关地动清静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效果,提高地动清静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地动清静性评价单位
第六条 从事地动清静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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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榨取地动清静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动清静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动清静性评价营业。榨取地动清静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动清静性评价营业。
第三章 地动清静性评价的规模和要求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需举行地动清静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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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动清静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举行地动清静性评价后,应当体例该建设工程的地动清静性评价报告。
地动清静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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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动清静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条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认真下列地动清静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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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真治理地动事情的部分或者机构认真除前款划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动清静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真治理地动事情的部分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动清静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举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真治理地动事情的部分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见告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真治理地动事情的部分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真治理地动事情的部分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备案。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真项目审批的部分,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括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分制订的抗震设计规范,应当明确划定凭证抗震设防要求举行抗震设计的要领和步伐。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凭证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举行抗震设计。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真治理地动事情的部分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分,增强对地动清静性评价事情的监视检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地动清静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真治理地动事情的部分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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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真治理地动事情的部分或者机构不推行审定地动清静性评价报告职责,国务院地动事情主管部分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真治理地动事情的部分或者机构不推行监视治理职责,或者发明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工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效果,尚不组成犯法的,对部分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降级或者免职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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